在文化資產法第3條將文化資產分為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、遺址、文化景觀、傳統藝術、民俗及有關文物、古物、自然地景等九類。自然地景業務由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主管,其餘八類由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主管(通報文化資產科電話06-9261141轉136)。